濮XX抢劫简要罪辩护观点
作者:孟宁刚 更新时间 : 2014-03-02 浏览量:501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濮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濮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究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固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辩护人认为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濮XX犯抢劫罪定性准确,辩护人不持异议,现就对被告人濮XX的量刑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濮XX在犯罪之前一直是本分做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况且,被告人濮XX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濮XX认罪态度好,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案件发生的经过,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被告人濮XX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对其精神状态司法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智力低下者”。
四、被告人濮XX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积极全额退赔涉案财物。
综上所述,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考虑,并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酌定情节,根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管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再者,被告人本身又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智力低下者),从我国《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辩护人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为妥。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能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辩护人:孟宁刚律师
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律师:15236745658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