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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XX抢劫简要罪辩护观点

作者:孟宁刚  更新时间 : 2014-03-02  浏览量:501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濮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濮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究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辩护人认为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濮XX抢劫罪定性准确,辩护人不持异议,现就对被告人濮XX的量刑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濮XX在犯罪之前一直是本分做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况且,被告人濮XX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濮XX认罪态度好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案件发生的经过,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被告人濮XX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对其精神状态司法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智力低下者”。

四、被告人濮XX犯罪行为发生后积极全额退赔涉案财物。

综上所述,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考虑,并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酌定情节,根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管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再者,被告人本身又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智力低下者),从我国《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辩护人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为妥。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能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辩护人:孟宁刚律师

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律师:15236745658 201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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