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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孟宁刚  更新时间 : 2013-12-29  浏览量:661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X, 男,汉族,197527日生,住固始县**乡

被告:XXX,男,汉族197514日生,住固始县**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被告全额退还房款

2、 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3、 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固始县城关XX小区内有房屋一幢(五号楼,四套六层),被告自愿将此幢一单元三楼西户卖给告,原被告双方于2011731日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该房屋的房权证由被告负责办理,原告承担费用,如果被告在两年内办不到房权证,被告自愿全额退还房款,另补偿原告捌万元损失”。另外,被告在卖房时说办理房权证费用共需要一万多元钱,原告同意。2011年年底,按被告的要求,原告开车到中山大街与蓼城大道交叉口处与被告见面,把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证件复印件全部给了被告,同时被告对原告说“如果快的话,两个月就能办好”。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至今原告没见到房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因此,原告的诉求,被告必须按协议履行。

两年多了,一拖再拖,原告感觉被被告忽悠了,也不再信任被告,买房时被告说办房权证要1万多元钱,可是现在说需要4万左右,如果办早的话哪里需要这么多钱?更重要的是被告在合约约定期限内并未办理到房权证,被告早已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多次交涉未果,遂诉至贵院。

现原告根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秉公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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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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